问:本人于年5月23日起与某印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生产经理。当时与老总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税后元。6月20日,按照公司惯例,公司以当地***低工资标准为工资标准,与本人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未加盖公章,也未给本人一份。此后,除正常出勤外,截至8月本人双休日上班12天 (有打卡记录),公司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费。8月19日,公司以本人不愿加班、不适合企业发展为由,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当时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工资、补缴3个月社保费,均被公司拒绝。8月22日,公司给本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决定补偿本人半个月工资,本人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人主张,公司支付3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年5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庭审中公司出具了已盖章的劳动合同,且认为公司属特殊行业,不应支付加班费。
本人想请教,究竟应如何维权?是否能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
答:这是一起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这位劳动者对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而仅仅通过自己的认识来维权。这样的维权方式不仅不能***地争取到***大的劳动权益,反而导致诉讼环节的增加。
该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问题,三是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该公司让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没有给劳动者本人。作为仲裁员与法官来讲,无法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只能看合同上的字是否是当事人签的。如果是,那就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不是,那就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劳动合同没有给本人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没有签订合同的需要从入职第二月起支付每月双倍的工资,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本人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案中公司以当事人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更不能以不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本案中工作不到6个月的赔偿金应该是1个月工资。但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提前1个月解除的代通知金。
第三,关于加班的问题。我们平时对于加班的理解,是建立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的。如果本案中的公司申请了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那么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就不同。但是,无论该公司申请了什么工时,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内,每周工作时间***过40个小时的应该给加班费。
就本案来说,基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非***理解和公司管理的不规范,导致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环节应当高度重视,不要让与法律冲突的诉求进入仲裁程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同时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用工政策的培训也是引导理性诉求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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